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维护学院广大同学权益,强化学生会服务职能,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学生会的根本性文件,是本学生会各个部门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在本学生会内部具有最高效力。本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工作,均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是在刑事司法学院分党委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帮助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学生自治机构。
第四条本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本学生会的宗旨是:指引、服务、公正、团结。
第六条本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广大同学,加强学院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会之间,学生会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切实维护本院学生利益,真正做到及时、有效地为同学服务,为丰富全校师生的课余文化生活,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取得正式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本科生,均可成为本学生会成员。
第八条学生会成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对本学生会工作和人员设置进行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取得荣誉、获得表彰的权利;
(三)要求本学生会提供帮助或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四)参加本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会成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本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学生会决议;
(二)向广大同学宣传本学生会的原则、宗旨,维护本学生会的名誉、荣誉和利益,积极参加并完成本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生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一名;
副主席若干名;
部长、副部长若干名;
各部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学生会有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全面配合学校和学院的工作,加强各院学生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根据本院特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实践、文艺、体育及其他活动,活跃学校、学院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三)收集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上级学生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本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学生会主席领导学生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名副主席,任免部长层学生干部,建议调整学生会组织结构;
(二)组织召开学生会全体大会、部长例会等会议,对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和部署;
(三)决定和负责公开学生会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四)对外代表本学生会,行使各项相关职权;
(五)向学院分党委、分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分团委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主席开展学生会各项工作,指导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建议任免分管部门部长层学生干部;
(二)对主席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生会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
第十三条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工作。
部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组织召开本部门例会,根据部门内部分工全面负责职责内的工作;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执行上级部署;
(三)负责将本部门工作向部长会议报告;
(四)负责决定本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学生会依据工作需要,经院分团委批准,设立相应的下属工作部门。
学生会由九个下设部门组成,分别为办公室、学术一部、学术二部、实践部、联谊部、外联部、文艺部、体育部、四维空间。
办公室是学生会的中枢机构,负责整个学生会的制度管理和建设;负责整个学生会的财务规划和管理;负责整个学生会的物品管理;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需要相互配合的各项工作;负责协助主席团安排全院性工作;负责组织学生会各级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
学术一部是全院学生学术活动的主要组织部门之一,与学术二部分工协作负责组织举办各类学术活动,丰富学校、学院学生的学术生活;协助学院开展各类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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