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社团的管理,维护社团活动秩序,促进社团在各方面健康繁荣的发展,丰富同仁的工余生活,提升同仁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依照国家法律和集团有关规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事业群自办的协会、社团等。
第二条 社团的宗旨:融合健康创新娱乐
第三条 开展项目:
(一)体能性项目:如球类、体操、田径、登山、游泳、太极拳等;
(二)才艺性项目:如舞蹈、乐器、合唱团、绘画、书法、相声、小品等;
(三)艺文性项目:如朗诵、写作、诗歌、读书会等;
(四)学朮性项目:如演辩、谈判、计算器等;
(五)服务性项目:如慈幼等;
(六)嗜好性项目:如集邮、摄影、桥牌、园艺、钓鱼等;
(七)其它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动皆可。
第四条 参与对象:社团是集团同仁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凡集团同仁均可参加。
第五条 各社团均接受文康活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在宪法、法律、公司规章、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管理办法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集团的教育培训方针,促进同仁品德、智力、体能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仁的综合素质;
(二)活跃同仁生活,服务和凝聚同仁;
(三)积极在才艺、文化、体育、学术、科技等领域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新颖、同仁乐于参与的工余活动,使同仁更加热爱公司,增强对公司的向心力;
(四)加强园区企业文化建设,丰富员工工余文体生活,促进同仁融合、进步。
第七条 推动方式:
(一)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排练,定期举办各类活动让团员有锻炼机会;
(二)按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分级分类组织各类活动,聘请专业人士授课,提高技能;
(三)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各类大型赛事和活动,扩大集团影响,提升集团形象。
(四)各社团举办重大活动,须提前一个月知会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并呈报经费预算,待批准后方可开展;
(五)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第八条 社团应与事业群团结协作,携手并进,取长补短,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服从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包含的各类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法规,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有利于广大同仁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系集团同仁,且思想上进、热爱集体、责任心强、绩效良好;
(二)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同时能认真学习,绩效良好。受集团纪律处分不满一年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三)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由本人申请,并征求直属主管和所在事业群意见,最后由人力资源总处审核公布;
(四)同一事业群不能有相类似的两个以上(含)社团(包括名称、活动主要内容);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有2名以上的负责同仁;
(六)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聘请一名资深水平的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社团,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资源总处批准和备案:
(一)筹备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成立新社团的目的、意义以及成立过程;
(二)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厂牌复印件;
(四)社团负责人所在事业群人资主管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
(五)社团聘请的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老师所在部门的证明;
(六)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
(七)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八)接受社团申请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其余时间不受理社团的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其名称应当反映社团的特色,并不与已有社团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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