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学术二部是全院学生学术活动的主要组织部门之一,与学术一部分工协作负责组织举办各类学术活动,丰富学校、学院学生的学术生活;负责组织学院辩论队参加各种级别的辩论赛为学院争取荣誉。
实践部是学院学生实践活动的主要组织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各种实践性活动,为学校、学院学生的课余生活提供实践的平台。
联谊部是学院学生课余娱乐、交流的主要组织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各种全院性学生娱乐活动,丰富学院学生的课余生活。
外联部是学生会对外的窗口,负责为学生会日常运作及重要活动提供必要经费支持;负责与校学生会、其他学院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的交流。
文艺部是全院学生文艺工作的主要组织部门,负责开展各类文艺活动;负责选拔组织学院内有文艺才能的学生积极参与各级文艺比赛并为学院争取荣誉。
体育部是全院学生体育工作的主要组织部门,负责开展各类体育活动;负责选拔组织学院内有体育特长的学生积极参与各级体育比赛并为学院争取荣誉。
四维空间是学生会对外展现的主要承担者,负责学生会日常活动的海报宣传和新闻、网络宣传。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一节选举制度
第十五条学生会选举工作是在院分党委领导、院分团委指导下,以民主选举为基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目的在于为学生会选拔优秀人才,促进学生会工作优质、高效地开展,以更好地服务全院同学。
第十六条学生会选举制度包括主席团选举、部长选举及部员招募三部分。
第十七条参选人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参选人须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正式注册学生;
www.5ijcw.com(二)参选主席、接受副主席提名者应为原任部长、副部长;
(三)参选部长、副部长者原则上应有学生会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每届学生会任期结束前,原任主席团应确定下任主席选举时间,经分团委批准后于刑事司法学院网站公示一周。
新任学生会主席选举公示后,原任主席团应于选举前3天向分团委提交推荐候选人名单。推荐候选人不得少于2人。
分团委指导老师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并于选举前2天将正式候选人名单于网上进行公示。
召开由院分团委指导老师、院学生代表、原任学生会主席团、原任学生会部长层组成的选举大会。参加人员皆有一票的投票权。候选人先进行参选演讲,演讲结束后由选举人提问。提问结束后由选举人进行民主投票,当场唱票,结果上报院分党委。
院分党委和分团委研究后最终任命新任学生会主席。
新任学生会主席正式任命后,新任主席及原任主席团共同提名副主席若干名并上报分团委审批。
分团委批准新任副主席提名后将新任学生会主席团名单统一于院网站及院学生活动宣传栏公示。
第十九条学生会新任主席团产生后一周内,应确定新任部长层选举时间,并于学生活动宣传栏粘贴学生会部长层招聘公示。
部长层招聘公示后,参选者应于选举前填写参选申请表并撰写个人对所申请部门的学年工作计划书,面试时提交主席团。
新任主席团成员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候选人须首先提交申请表、工作计划书。提交完毕后,候选人按顺序进行参选演讲。演讲结束后由主席团进行提问。
现场面试结束后,主席团根据候选人面试表现、平时的工作表现等综合因素协商确定部长层名单。
主席团确定新任部长层名单后3日内应将名单送交分团委审阅。(是否需分团委批准/审阅)
分团委对新任部长层名单进行审阅无异议后,主席团应将名单于院网站及学生活动宣传栏进行公示3天。
第二十条学生会部员招募时间为新学年第一学期初,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参选者应于面试前填写申请表并上交本人所申请部门的部长、副部长,领取面试通知。
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对参选者进行面试。参选者按顺序进行参选演讲,演讲结束后由该部门部长、副部长提问。
现场面试结束后,各部门部长、副部长根据参选者面试表现、申请表填写的信息等综合因素协商确定部员名单。若一人同时为多个部门招收,则由这些部门协商确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关键字: Tag: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秘知识 - 规章制度
上一篇:直属机关工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章程》相关文章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 在谷歌中搜索相关文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 在soso中搜索相关文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 在搜狗中搜索相关文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用户评论
最新更新
- · 自行打卡考勤制度
- · 打字机、复印机管理办法
-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宣传标语
- · 粮食局议事规则及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 · 酒店考核实施办法
- · 电缆线对查修维护管理办法
- · 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 · 电脑管理制度
- · 企业党委会议事制度
- · 干部考核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