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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10-05 23:45:47]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67

概要: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确定部门部员名单当日应将名单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后交主席团审阅。主席团对各部部员名单审阅无异议后将名单于院网站及学生活动宣传栏进行公示3天。各部门应将录取通知单送交部员。第二节部长层、部员考核制度第二十一条部长层、部员考核每学期一次,考核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考核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第二十二条考核由办公室负责执行,办公室对主席团负责。部长层、部员应本着认真务实、严谨负责的态度,积极地配合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疑问的办公室应予以解答。第二十四条部长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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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确定部门部员名单当日应将名单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后交主席团审阅。

  主席团对各部部员名单审阅无异议后将名单于院网站及学生活动宣传栏进行公示3天。各部门应将录取通知单送交部员。

  第二节部长层、部员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部长层、部员考核每学期一次,考核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考核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考核由办公室负责执行,办公室对主席团负责。

  部长层、部员应本着认真务实、严谨负责的态度,积极地配合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疑问的办公室应予以解答。

  第二十四条部长层考核的内容为各部长、副部长的综合素质,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修养等;

  (二)能:主要包括预见能力、学习能力、理解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等;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

  为了使考核达到全面、准确、公正的效果,对部长层的考核主要从以下四方面来评价:

  (一)主席团评价,主要考察部长的工作能力,协调各部门之间活动的能力,创新能力,突发事情的处理能力,占总比重的40%,由主席团填写相关表格进行评价。

  (二)部长层互评,主要考察部长、副部长的日常表现,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工作积极性等,占总体比重的20%,由其他部长、副部长填写相关表格进行评价。

  (三)部员评价,主要考察部长、副部长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能力,执行能力、群众基础等,占总体比重的20%,由部员填写相关表格进行评价。

  (四)学生会活动出勤情况,主要依据部长参加学生会各种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实行量化处理,占总比重的20%。

  考核工作以本节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主席团意见等其他因素进行。

  第二十五条部员考核的内容为部员的综合素质,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修养等;

  (二)能:主要包括工作能力、学习能力、理解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等;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例会出席情况等。

  考核结果以本节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主席团意见等其他条件,由部门部长、副部长协商做出决定。

  第三节例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例会分为部长例会和部门例会。

  第二十七条部长例会负责人为学生会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时应指定一名副主席负责。

  部门例会负责人为该部部长、副部长。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任何例会均应进行例会记录。例会记录由专人或例会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列席人员、迟到早退缺席记录、会议内容、记录人签名等。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得故意实施不当行为影响例会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由于个人事务不能准时参加例会的,应向例会负责人详细说明,征得负责人同意。

  申请迟到、请假应在例会召开前。例会正式召开后,负责人不得批准请假,紧急情况除外。

  请假均应由本人向例会负责人提出,本人确实不能亲自申请请假的,可委托其他列席人员在例会召开前申请,但事后必须向负责人说明不能亲自请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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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部长例会列席人员为主席团,各部门部长、副部长。每次例会各部门至少应有一名部长或副部长参加。例会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部长例会时间、地点应固定。临时召开、停开例会或更改时间地点,应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由办公室负责及时通知列席人员。

  部长例会应由办公室负责例会记录并予以存档。

  第三十二条部门会议列席人员为各部门部长、副部长以及各部门部员。例会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各部门例会的时间、地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部门需临时召开会议或更改会议时间、地点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因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在临时召开会议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的,应在会后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各部门停开例会应向主席团说明情况并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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