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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制度汇编

[09-27 09:04:50]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61

概要:(十五)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第八条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A4型或A3型,左侧装订。第五章行文规则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第十条不相隶属部门、公司之间一般用函行文。第十一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上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未经本级行政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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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八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A4型或A3型,左侧装订。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条 不相隶属部门、公司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上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未经本级行政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六章 公文的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字迹清晰。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对重要公文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亲自主持、指导起草或亲自草拟公文。

  第十四条 凡以公司名义发文,按职责范围由各部门拟稿,如涉及几个部门共同拟稿,由主要部门组织其他部门协助。

  第七章 公文的校核、签发

  第十五条 主办人员在拟好文稿后,由主办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审稿,从内容、文字到标点符号都要进行全面斟酌、审修。几个部门共同拟稿的文件,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会签。

  第十六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由拟稿部门打印、校对。

  第十七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十八条 公文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公司主要领导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单位的领导会签。综合办公室根据授权发布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

签发。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第十九条 已经公司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第二十条 文稿的起草校核、审批、签发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或打印文本。

  第八章 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公文函件的收发,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收文办理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丈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办公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批示。

  (四)请办办公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拟请主管领导批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六)传阅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阅知或者批示。需要送请领导阅批的传真件,应当在复制后办理。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延误和遗失。

  (七)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单位;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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