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xx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xx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xx年以下的为9个月;xx年以上xx年以下的为12个月;xx年以上xx年以下的为18个月;xx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xx年1月1日起实行。
精彩专题推荐:管理制度大全(管理文档免费下载)<?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键字: Tag: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秘知识 - 规章制度
上一篇: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文章
- 考勤管理: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 考勤管理规定
- › 考勤管理:值日值夜及餐费给付办法
- › 考勤管理: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 考勤管理:员工给假制度
- › 考勤管理:考勤管理规定
- › 考勤管理:值勤细则
- › 考勤管理:员工给假实施细则
- › 考勤管理: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 › 劳动考勤管理办法
- › xx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 ›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 ›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考勤管理: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在谷歌中搜索相关文章:考勤管理: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在soso中搜索相关文章:考勤管理: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在搜狗中搜索相关文章:考勤管理: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用户评论
最新更新
- · 自行打卡考勤制度
- · 打字机、复印机管理办法
-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宣传标语
- · 粮食局议事规则及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 · 酒店考核实施办法
- · 电缆线对查修维护管理办法
- · 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 · 电脑管理制度
- · 企业党委会议事制度
- · 干部考核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