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第一○三条 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第一○四条 凡停职之职员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职,否则视同自动免职。
第一○五条 本公司因业务上紧缩或因天灾、人祸、其他不可抗拒之情况,可裁遣职员。
第一○六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连续旷职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职达六日以上者;
(二)考绩列劣等者;
(三)全年记过达三次,未依照规定抵消者;
(四)停职之职员,判决确定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者;
(五)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七条 经解职之职员,于接获解职通知后,应即将经办事项及经管之案卷、帐目、款项、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公司人事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其应领之薪资及奖金,应于上项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一○八条 离职人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可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 福利
第一○九条 本公司为安定职员生活,增进职员福利,办理各项福利业务。
第一一○条 本公司职员应依法办理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由本公司及职员依法分担之。
第一一一条 公司得于适当时机,办理公司旅游。
第一一二条 为酬劳全体职员之辛劳,公司于年终时举办聚餐。
第一一三条 职员可免费参加本公司所举办之各项讲座与演讲会,但须在不影响本身职务进行之情况下,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参加。
第一一四条 正式职员结婚、丧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公司可酌发礼金。
第一一五条 正式职员均享有退休金。
□ 附则
第一一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总经理以命令规定之。
第一一七条 本规章经董事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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