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2004年6月29日公安部公交管〔2004〕115号文件印发)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一节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二节 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
第三节 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四节 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三节 办理注销业务
第四章 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章 考试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过程和经办人信息,与业务办理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办理驾驶证业务有关的证、表。
第二章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第一节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
(五)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六)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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