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第六十二条 《准考证明》遗失的,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车辆管理所应当予以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规定的准驾车型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准驾车型的对应关系见《准驾车型对照表》。车辆管理所办理原准驾车型驾驶证换领现准驾车型驾驶证时,按照《准驾车型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关系签注准驾车型。
第六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业务专用章,用于《准考证明》、退办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需要盖章的情况以及出具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
(二)证件专用章,用于机动车驾驶证。
(三)个人名章,用于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单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章的情况,个人名章允许打印。
上述印章的规格全国统一。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规定式样的证、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本规范规定的实习标志式样,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公布。
本规范未规定式样的证、表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式样。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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