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二)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二)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日期。
(三)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节 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二)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三)注销日期: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还需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属于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还需收存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三)属于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吊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第四章 办理记分和审验业务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采取集中教育或自学等形式,组织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对已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考试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以上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考试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考试科目一,按照第六项规定考试科目三。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清除记分分值。对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打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并传真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记载接收人和传真日期。
(六)受理岗发还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车辆管理所收到违法行为地转来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后,在《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记载接收人和接收日期,档案管理岗复核计算机信息,经业务领导岗审核后,清除记分分值。
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机动车驾驶人属于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的不予录入;属于经违法行为地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录入本规范第五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和考试地车辆管理所全称。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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