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修1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导与练
概要:【重点讲解】 简析罗马法的含义、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实质及其影响 一般认为,罗马人留给后来文化的1份宝贵遗产是其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由公元前450年开始公布的“12铜表法”逐渐演变而来。在共和国的最后几个世纪,“12铜表法”已被新条例新原则的发展所取代。这些新条例和新原则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来自习惯上的变化;有的来自斯多亚派教义;有的来自判决书,尤其是来自大法官的文告。罗马大法官是有权维护和解释特殊诉讼法和向陪审团发布判决案件指示的高级行政官。陪审团仅解决事实问题;全部法律争端要由大法官裁决,一般说来,他的解释就成了未来判决类似案件的先例。因此一
【重点讲解】 简析罗马法的含义、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实质及其影响 一般认为,罗马人留给后来文化的1份宝贵遗产是其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由公元前450年开始公布的“12铜表法”逐渐演变而来。在共和国的最后几个世纪,“12铜表法”已被新条例新原则的发展所取代。这些新条例和新原则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来自习惯上的变化;有的来自斯多亚派教义;有的来自判决书,尤其是来自大法官的文告。罗马大法官是有权维护和解释特殊诉讼法和向陪审团发布判决案件指示的高级行政官。陪审团仅解决事实问题;全部法律争端要由大法官裁决,一般说来,他的解释就成了未来判决类似案件的先例。因此一系列司法程序的建立,同英国的习惯法有某些相似之处。 在2~3世纪之交,罗马先后出现5大著名法学家:盖约·巴比尼安、包鲁斯、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罗马皇帝曾颁布引证法,规定凡在法律上遇有难题而成文法无明确规定时,则依照他们的著作来解决。由于罗马法是在法学家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由3个分支组成,这就是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罗马法是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罗马法是指通行于罗马统治地区的全部法律制度,狭义的则仅是指罗马公民法。 1.罗马法的演变发展过程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镌刻于十二块铜表上,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2)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中期之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被成为公民法。它具有明显的狭隘性。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演变成为适应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3)从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统称《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2. 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
3.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债权做了规定和解释,遵循的原则是自然理性。 4.罗马法的实质: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工具。 5.罗马法的影响 (1)地位: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是世界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2)对罗马:维护和稳定了罗马帝国的统治。政治上:维护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实际上是维护奴隶制度,理论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巩固帝国的统治基础;经济上:保护私有财产;对各种契约均有较详细的规定,稳固了帝国的经济基础。
(3)对后世:它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是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原则等均起源于罗马法) ①拿破仑的《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的有关内容为蓝本起草的。②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1787年宪法的等,都是以罗马法中的理论为基础,从中发展出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等口号。③19世纪末20世纪初影响到中国、日本,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原则》和《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罗马法的原则。 (4)从罗马法看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罗马法在调节罗马社会生活矛盾,维护罗马奴隶主贵族统治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后世资本主义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是:规范人的行为,调节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5)局限性:罗马法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奴隶被当作私人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不能体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现代的法制有明显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 【难点分析】 习惯法与成文法 早期罗马没有法律而只有习惯,司法职能是由国家机关兼理。直至共和国初期,制定《十二铜表法》。罗马著名史学家李维尼(公元前59~17年)认为,《十二铜表法》是整个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而《十二铜表法》是把过去的古老习惯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而且在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前后,除《十二铜表法》外,有关部门私法条文的大部分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仍是靠习惯法来调整,这说明习惯法始终是法的重要渊源。 习惯法是一种不成文法。它是由罗马氏族古老习惯,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法院判例三个部分组成的。所谓的习惯法实质不是法,而是习惯,或者说就是社会中通行的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习惯做法;习惯法其实就是习惯规范,就是具有普遍性、权威性的习惯做法。习惯与法律是不同的,习惯法本身是不成文的、非正式的。 在原始社会条件下,这些习惯保证了原始社会生活的和谐和公平,构成了法的前身。习惯法的产生大多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自然形成的,有些则是通过共同议定和约定而成,它没有什么外部力量的干预和敦促。其产生后,主要通过口头、行为、心理进行传播和继承,它的实施也主要靠氏族、部落成员集体的认同和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作保障。因此,习惯法的适用范围必然是有限的、有边界的,只能在特殊类型的社会关系中,如亲缘关系、地缘关系、熟人交往圈、民间组织网络等这样的社会关系中才能起作用。脱离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超出了一定的边界,习惯法就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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