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信息公开
在开放的社会条件下,信息披露的渠道很多。面对谣言的盛传,需要畅通、透明、公开、权威的信息公众可以发布公共信息吗?
许多生活在北京、广州这样都市中的人,这个春天对手机的感情变得有些复杂:
闭门不出的时候,很多人都曾经感受过来自手机短信的温情问候和关怀;与鹅黄嫩绿的春风共舞的,还有来自手机的小道消息和荒诞不经的谣言,让人惊魂不定。
一个反复使用的口罩或许能遮掩部分恐惧,但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病毒的传播;面对谣言的盛传,需要畅通、透明、公开、权威的信息。
对恐慌传言的控制和引导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中政府的公信力对于恐慌传言的抑制有很大的作用。政府公信力强,政府的任何声音均会成为及时消除恐慌传言的镇静剂。反之,如果政府公信力不足,或者恰恰相反,人们对于政府的声音总是从相反的方面去猜测,则恐慌传言很难得到及时、有力的遏制,市场就会出现可怕的扭曲。
在开放的社会条件下,信息披露的渠道很多,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尤其是对突发事件信息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国际国内的经验都证明,应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和客观的披露,比什么都重要。
周汉华教授认为,信息公开和知情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政府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公众有了解信息的权利。信息公开条例对媒体没有特殊的规定。媒体是公众一个部分,是公众的代表。媒体同样享有公众的权利。
就此次非典疫情来说,一些地方传媒的教训是深刻而沉重的。当2月10日《羊城晚报》首次发布“广东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新闻时,已是传闻四起,“小道消息”接连不断。据广东媒体调查,此前市民有关非典的信息来源有80%是从手机短信、互联网和人们口头传播的。好在权威媒体迅速站到了“抗非”的前沿,用大量而准确的报道很快遏制了传闻和谣言,稳定了人心。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认为,现时传播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非正式传播渠道正大行其道。主流媒体的缺位势必导致小道消息的横行,从而加重社会的恐慌心理。喻国明强调,公众对于知情权的要求日益强烈,因为惟有知情才能为理性行为提供依据。
“正餐没有,就要点心,即使不合法,也要先吃了再说。”毛寿龙教授认为,在一个信息迅速传播的社会,当信息掩盖成为不可能时,以政府为主体所进行的消息封锁只能带来恐慌。媒体是大众获得信息的重要渠道。若官方媒体未能及时占领,必然使“传闻”有机可乘。公共信息的公开有利于谣言的消退。在建立公共信息法制体系上,信息公布的主体、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公共信息法制一个全新课题
“其实,政府占有的公共信息法制问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不仅中国要面对,而且世界各国也同样要应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行政法学家于安说。
1966年,美国颁布了《信息自由法》。这个法律带来了一个世界性的浪潮,知情权正式走上法律舞台。而类似这样的法律一是主要面对个人和公司;二是政府处理公众索取情报的问题。而非典的信息公开显然就是一个崭新的问题:它面对的是一般公众,甚至还有国际社会;再有,它是政府主动公布其占有的信息资源。
“并不是政府占有的所有公共信息资源都需要公布,也不是公布所有的公共信息都会对公众产生好处。”于安强调,“公共信息,无论是政府占有,还是个人掌握的,都是一种战略资源,应该纳入到法制轨道,综合考量个人权利与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现代国家安全理念已经超出了军事和国防的范畴,更囊括了人民身体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互联网络安全、生物物种安全、科学技术保密、矿产资源保护、国际贸易畅通、货币金融稳定、公众心理稳定等多个方面。国外的一些经验表明,这些衍生的国家安全一旦出现问题,表面上可能是行业性或是地区性的,但它的作用力将会蔓延到各个领域和各个地区,以致人人自危、社会动荡,影响国家安定的局面。
公共信息从内容上可以分为:政治信息、经济信息和包括公共卫生在内的社会信息。从产生的方式上,可以分为反映政务的公共信息和政府占有的公共信息。政府信息条例以及WTO要求的透明性原则,所指向的都是第一类信息。而这次非典,使得政府占有的公共信息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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