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听证程序在大调解机制中的运用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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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案卷排他性原则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目前在使用上争议有两个流派,即一种观点是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决定的主要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因为听证之后补充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仍应作为依据。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除以上四种原则外,还有回避原则、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案卷阅览原则、委托代理原则等,由于这些原则人们比较熟悉,在此也就不作详细论述。
在目前大调解引入行政听证程序来处理问题急需规范的方面有:一是以政府授权委托的方式,指定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为辖区内管辖听证事务的组织机构、先正其名,为大调解运用行政听证机制创造条件。二是行政决定的作出或调解协议已达成,包括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备忘录都应有该机构作出。三是大调解机构在编制上是所在的机关职员,在任免、工资等方面,不受所在机关控制,以县或市为单位集中使用,保障其相对的独立性。四是强化行政程序法的建设,为行政活动效率的提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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