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一票否决权制是指对没有达到本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要求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等方面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衡量、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乡政府及其直属各部门、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评先受奖及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治安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级晋职都应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对没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标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1、因领导不重视,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综治机构,规章制度不完善,未能开展工作,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2、对本地区、本单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各种矛盾了解不够,教育疏导工作不细、处置不当以致发生上访请愿、聚集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存在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
4、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导致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事故,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对此,领导不认真查处,不整改的;
5、存在治安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警告而不进行整改的;
6、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犯罪情况严重的;
7、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
8、乡综治委认为应予以否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否决: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能及时改进工作,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
第七条 一票否决权由乡综治委负责行使。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乡综治委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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