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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联创”工作规范

[10-05 23:45:47]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35

概要: 二、支部收缴党费时,应填写党员名单和收缴金额,填写党费证或给党员开收据。 三、支部收缴党费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党员多的支部可先由党小组收缴,交组织委员。组织委员变动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结清帐目,交清现金。 四、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台帐,做到帐、票、款相符,有据可查。 五、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党员大会报告。 六、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侵占党费,严禁个人保管数额较大的现金,党费要按时上交,支部每月上交一次,不得拖延和欠交,党委按季向旗委组织部缴纳。 七、新入党的党员(包括共青团员入党)应从上级党委批准其入党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共青团员如果在入党的当月已交纳了团费,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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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部收缴党费时,应填写党员名单和收缴金额,填写党费证或给党员开收据。

   三、支部收缴党费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党员多的支部可先由党小组收缴,交组织委员。组织委员变动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结清帐目,交清现金。

   四、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台帐,做到帐、票、款相符,有据可查。

   五、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党员大会报告。

   六、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侵占党费,严禁个人保管数额较大的现金,党费要按时上交,支部每月上交一次,不得拖延和欠交,党委按季向旗委组织部缴纳。

   七、新入党的党员(包括共青团员入党)应从上级党委批准其入党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共青团员如果在入党的当月已交纳了团费,可从下月交纳党费,停止交纳团费。

   八、对连续六个月无故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九、党费收缴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 津贴;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 等级工资 津贴 奖金;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 等级工资 津贴 奖金;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 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交纳党费比例:每月工资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0%;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0%。

   2、民办教师、村居委会干部,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规定交纳党费。

   5、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一、在党委内部调动的党员,由原所在党支部开据证明,到党委换取介绍信即可。

   二、跨党委和跨旗县区调动的党员,由原所在党支部开据证明,到本党委换取介绍信后,再到组织部换取介绍信。

   注1:党委组织部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注明党员的具体去向和所担负的职务、姓名、性别,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以及最后一次交纳党费的月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联接部应加盖骑缝章,统一编号,并注明介绍信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注2: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本人亲自或由党组织派人办理手续,不得委托他人特别是非党员代办。党员在接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要妥善保管,也可以由党xx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党员要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的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手续。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接转手续,介绍信就自行作废。对于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转组织关系,不参加党员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应按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注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新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把这支队伍管好,管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三至六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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