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办发〔〕号、中办发〔〕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的审查审批一律由组织部门办理。
二、严格掌握出国人员的政治及业务条件
—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的人员和参与现行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或参与经济犯罪活动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严格把关。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承担的任务。
出国人员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本人主管工作相一致。出访前要认真确定考察内容、精心安排考察行程。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时间的二分之一。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业、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随时借用半年以上,如确属工作需要由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并征得原单位同意,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因公出国
⒈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应按其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⒉中央及自治区驻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央及自治区、盟有关部门审批。
⒊因公出国(境)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
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根据其申请事由,由盟委组织部酌情批准。科级以下干部及公职人员申请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四、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出国人员审查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政治表现栏须由单位或部门填写单位审查意见栏要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内容包括任务报批件文号、审查批件文号、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及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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