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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10-05 23:45:47]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85

概要:(三)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因公路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十六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路产路权管理。乡村公路两侧从边沟(坡脚、坡顶、挡墙)外缘起1米以内属公路用地,5米以内属建筑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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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因公路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六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组织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路产路权管理。乡村公路两侧从边沟(坡脚、坡顶、挡墙)外缘起1米以内属公路用地,5米以内属建筑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荷载最大负荷为15吨,超过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超过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按《AA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挖砂、采石、取土、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排放污物、损毁、移动、涂改公路标志和擅自设置标志及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需要,在公路沿线就近划定料场。在划定的农村公路料场取土和采挖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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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二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维修;因超载或其他人为造成的损坏,责成损坏行为人维修或者赔偿;因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乡镇负责维修,不足部分由乡镇和村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应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国家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专项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捐赠、赞助资金;

  (五)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市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由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的里程、等级和路面类型等情况,权重平衡,按照年度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通自然村的公路和行政村通组公路按“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制定具体养护管理办法,其养护资金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

  第二十七条 养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农村公路中、小维修;

  (二)公路养护人员报酬;

  (三)乡村养护管理办公经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拨付,由自治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统一调度和安排。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将养护资金划拨到各乡镇,然后由乡镇兑付到各行政村或养护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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