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高新区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结合高新区实际及“双五”创建活动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效能告诫的适用范围
高新区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能,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权益受到侵害,未达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警戒的行为。
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的形式实施。
二、效能告诫的具体情形
(一)单位和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1、对区工委、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安排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工作棚架,政令不通的。
2、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的。
3、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4、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损害高新区形象的。
5、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的。
6、有其他效能过错行为的。
(二)单位和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分管领导和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
1、效能建设制度不健全,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效率低下,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2、明知分管单位(部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压案不查、隐瞒包庇的。
3、对分管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应给予效能告诫而未给予的或包庇袒护、干预调查的。
4、有其他效能过错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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