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上)(35号令)
第四十条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第四十一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四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第四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第四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第四十九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条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关键字: Tag:驾驶证常识,学车教程,考驾驶证试题,生活常识 - 学车知识 - 驾驶证常识
上一篇: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上)(35号令)》相关文章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上)(35号令)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部35号令)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上)(35号令)
-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84 号令)
-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83号令)
-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上)(35号令)
- 在谷歌中搜索相关文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上)(35号令)
- 在soso中搜索相关文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上)(35号令)
- 在搜狗中搜索相关文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上)(35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