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计划实施方案
(二十七)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 实行垫付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应直接将参合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专用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上报区合管局,经区合管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付。参合者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后,其原始发票复印件由定点医疗机构存档上报,原件交参合者到保险公司办理补偿手续。对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2. 区合管局每月将应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款的90%直接汇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帐户,其余部分根据平时和年终考核结果按比例返还。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合管局另行制定。
九、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就诊管理
(二十八)实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九)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奖惩及其他
(三十)对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一)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由区合管局报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十三)参合人员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全区通报,同时取消当年及次年参合资格。
(三十四)年底可视合作医疗基金节余情况,组织安排当年未享受补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
(三十五)本方案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原《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屯政办〔20xx〕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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