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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行政与行业管理相关问题分析思考材料

[09-26 22:02:35]   来源:http://www.5ijcw.com  汇报材料   阅读:8660

概要: 司法鉴定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需要在改革中解决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诸如: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运行体制、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采信制度等等。在以上诸多问题中,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构建科学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998年,国务院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划归司法部负责。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目标。20xx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决定于20xx年10月1日施行。20xx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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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需要在改革中解决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诸如: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运行体制、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采信制度等等。在以上诸多问题中,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构建科学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998年,国务院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划归司法部负责。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的目标。20xx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决定于20xx年10月1日施行。20xx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两办法"中提出:"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本文以司法鉴定行业的性质和特点为切入点,就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司法鉴定行业的性质和特点

  一个行业的管理体制受其行业自身性质、特点限制和决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也是如此。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性质比较复杂,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的,有院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单位设立的事业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也有民营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还有合作或联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特点如下:

  (一)范围广泛。

  司法鉴定活动涉及职业类别众多,是多个行业群体的集合体。随着社会经济、科学的发展,司法鉴定的业务类别将更加广泛。因此,司法鉴定管理的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

  (二)多重行业管理

  司法鉴定行业内包括法医学、精神病学、司法会计、建筑工程质量等多种行业,行业内还有专业分工(如法医学就有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物学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专职和兼职之分,多数司法鉴定人都具有"行业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人"双重身份,例如: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同时也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同时也是司法鉴定人。因而,要接受司法鉴定行业及各自行业的双重管理。

  (三)经济性质复杂

  司法鉴定活动从性质上看,是为司法裁决提供科学证据(专家证言)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为司法公正服务的,因而不应当具有盈利性。从目前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工作单位性质上划分,一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是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行使职能的方式之一,应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其多数鉴定活动也是收取费用的;二是科研、医疗、教学等事业单位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是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同时收取鉴定费用以增加收入弥补国家投入不足或增加职工收入;三是个体或合作、联合成立的从事某行业的活动的事务所或有限公司,在从事本行业经营性活动同时,兼营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性的司法鉴定业务,收取司法鉴定费用的目的是增加利润;四是专门成立个体或合作性质专营司法鉴定,自收自支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或者实际运作中具有盈利性的。因此,司法鉴定机构还未完全处于中立地位。

  (四)部分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粗放,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有利可图,竞争不可避免。合理的竞争,促进鉴定质量的提升;恶意竞争会导致鉴定质量下滑。有的鉴定机构从表面上看制度健全,但没得到较好的落实,内部管理粗放,鉴定意见书制作粗糙,说理性不强,有的鉴定文书前后脱节,经不起逻辑推敲;有的甚至句子成分残缺,错别字较多。审判采信率较低,有的甚至引发信访纠纷。鉴定意见书是鉴定机构的产品,鉴定意见书的质量折射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粗制滥造出来的鉴定产品,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是一个鉴定机构业务能力低下的外在表现。

  二、司法鉴定管理模式

  司法鉴定管理的现状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大至有三种管理模式: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所有的管理职能;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鉴定人行业组织分工协作,共同管理司法鉴定行业;三是由司法鉴定人自发组成的行业组织实行独立的自治管理。第一种模式不可取。司法鉴定涉及面较广、专业性极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制定鉴定规程以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既不方便,也难以胜任。第三种模式不符合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还极不成熟、完善。司法鉴定在我国不过50余年的历史,目前全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予以规范,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还不可能实现高度自律,让司法鉴定人协会独立实行行业管理,实在难担此任。第二种模式,不失为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应选择的较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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