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要记得收藏我们的网址哦(www.5ijcw.com) —— 我爱教程网 。
  • 查资料

当前位置:我爱教程网范文工作报告调查报告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 正文

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

[09-26 21:51:40]   来源:http://www.5ijcw.com  调查报告   阅读:8597

概要:二、股东会、董事会权力的变迁——英美法的实践英美公司法上,公司机关的设置是所有股东组成股东会,由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执行。在传统英美公司法理念上,认为公司是一种私法上的自治组织,法律赋予它从事商事经营的资格或权力,公司如何经营,由公司成员自己决定,法律不作强行规定。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及权益享有者,所以股东会也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应受股东会的控制,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完全由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所决议,在这种理念支配下,直到本世纪初,英国的公司法和普通法不承认董事会拥有独立于股东
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冲突看《公司法》的缺陷,标签: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怎么写,http://www.5ijcw.com

  二、股东会、董事会权力的变迁——英美法的实践

  英美公司法上,公司机关的设置是所有股东组成股东会,由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执行。在传统英美公司法理念上,认为公司是一种私法上的自治组织,法律赋予它从事商事经营的资格或权力,公司如何经营,由公司成员自己决定,法律不作强行规定。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及权益享有者,所以股东会也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应受股东会的控制,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完全由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所决议,在这种理念支配下,直到本世纪初,英国的公司法和普通法不承认董事会拥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董事会要完全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行事。但是公司是一个既不同于股东也不同于董事的实体。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一些权力授予董事行使,而另一些权力则保留给股东会。一旦管理权授予董事会,则这些权力就归他们行使,而且只有他们能够行使,股东会只有通过变更公司章程才能控制他们行使此项权力,或者在下届董事会选举时拒绝再选那些他们不满意的董事。正如董事会不能剥夺公司章程所赋予股东会的权利一样,股东会也不得擅自剥夺章程授予董事会的权力④。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公司支配社会经济时代的到来,公司的控制权中心也不得不由股东会向董事会转移。学者们将董事会控制公司权力称为“董事会中心主义”,之所以产生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原因如下:

www.5ijcw.com

  1、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化,数以万计的股东显然无法做到对公司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而公司的有效经营又要求公司的经营决策必须在市场风云变幻的情况下迅速作出灵活的反应,能承担这一重任的只能由具有专业化知识的董事、经理来执行。

  2、股权的高度分散化使每个单一的股东无法有效地行使股东权影响公司决策,而且股东也具有流动性,且每个股东都有搭便车(free-rider)的心理,使得他们不愿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全体股东谋利。而且公司业务由董事会经营,必然涉及到公司与第三人间的大量契约关系,如果董事会没有独立的权力使这种契约关系对公司产生约束力,而经由股东会批准,这不仅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也不利于保护与公司做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从而破坏交易安全。

  公司董事会权力扩张并不能改变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的权力来自法律和股东会的授权,所以在董事会权力与股东会重合时,股东会的权力应至上。董事会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的利益,从而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为确保董事会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权力滥用,英美公司不仅在制定法上规定了董事的法定义务,在公司机关设置上强调股东会对公司事务的最终控制,而且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上确认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由于受信人(董事会)掌握着以自己的行

为改变他人的法律关系的能力,从而就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受益人(股东、公司)由于缺乏对受信人的控制能力而且还必须承担这种自己法律地位被改变的法律后果,从而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法律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受信人滥用权力,保护双方的信任关系,就要求强化对受信人的监督约束,以维护利益的平衡。在英美公司法上对董事会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董事的罢免程序和越权规则的适用上。在董事的罢免上,1862年英国《示范公司章程》第61条增加了罢免董事的规定:“在股东会上,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罢免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并通过普通决议任命他人代之,其任期止于被免职董事任期届满。”从1948年开始,《英国公司法》对于罢免董事作出强行规定。该法第184条规定:“无论公司章程做任何规定或公司与董事之间有任何协议,公司均可通过普通决议罢免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

  美国的情况和英国类似,美国在1969年《示范公司法》第39版权法和现行的《示范公司法》第8.08、8.09条完全取代了普通法董事任期有保障的规则,将董事罢免程序纳入了强行法规制。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08条(股东罢免董事的职务)规定:“(1)除非公司设立章程中罢免董事必须说明原因,股东们可以在说明或不说明原因的情况下,罢免一个或数个董事。(2)如果一名董事是由一个股东投票团体所选出,则罢免该董事时,就只能由该投票团体参加投票。(3)董事只能在为罢免他而召开的股东会议才能被罢免,会议通知必须载明此一目的,或载明罢免董事是本次会议的目的之一”。《示范公司法》第8.09条也规定“如果法院认定被告董事的行为属于欺诈或不诚实或严重滥用公司授予他的权力或自决权,和罢免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则法院可以罢免该董事⑤。”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关键字: Tag: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怎么写工作报告 - 调查报告



上一篇:XX市成长型工业企业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