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市针对村级行政区域规模扩大、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向村级急剧延伸等实际,探索实行了“选聘分离”的村专职干部制度,致力于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能脱产从事村级公共管理服务的村专职干部队伍,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前段时间,我们根据姚部长批示精神,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表格以及走访座谈等形式,对全市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有关工作综述如下。
(一)背景动因
我市从20xx年开始,着力改变“当选”即为村专职干部的传统任用模式,探索实行“选聘分离”的村专职干部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实行“选聘分离”是适应新的村级管理职能,理顺村专职干部运行机制的客观需要。1995年来,我市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大力调整村级行政区划,行政村数从原来的800个减少到297个,全市行政村平均人口达3000多人,最多的有7000多人,加上大量来慈的“新市民”,不少村实际常住人口已超万人。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对农村的统筹调控需求不断增强,大量政府职能向村级延伸,村级组织承担了许多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此外,我市作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县(市)和省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全面开展了农村新社区建设试点,引导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入农村社区。因此,随着村域范围和村级管理幅度的扩大,特别是政府职能的急剧延伸和农村社区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如何进一步清晰村专职干部的性质定位,理顺运作机制,成为深化完善村专职干部制度必须首要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分析,深化完善村专职干部制度,远景目标将是建立一支能承担农村公共管理服务的农村职业化社会工作者队伍。这支队伍类似“政府雇员”,与村级自治组织“并行”,同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从而既保证村级公共管理服务的需要,又确保村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职能的“回归”。所以,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旨在改变“当选”即为村专职干部的传统任用模式存在的性质不明、定位不清等弊端,进一步明确村专职干部的性质定位,理顺运行机制,为深化完善村专职干部制度提供更大的探索空间,为加快推进农村职业化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2、实行“选聘分离”是适应新的干部职业素质要求,完善村专职干部选用机制的客观需要。村级职能的转变,在促使村专职干部必须明确性质定位的同时,也对村专职干部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市情况来看,虽然经选举产生的村三套班子成员素质在逐年提高,整体战斗力较强,但从专职化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素质、能力、精力等不相适应的问题。像近年来我市各地大胆选拔了一批经济能人担任村干部,以村书记为例,全市297名村书记中,办有一定规模企业的有80多人。这些能人型村干部的优点在于思想观念新、开拓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引导带动作用。但这类村干部自身办有实业,加之多数企业正处于发展阶段,在企业发展上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往往公私难两全。对于这类有思路但缺少工作精力的能人型村干部,通过村专职干部制度这个设计,不聘他们为专职干部,可以让他们从繁琐的村务中解脱出来,更多地在提思路谋发展上发挥作用。同时,由于农村乡土观念、宗派势力以及并村后残存的小村观念等农村现实问题的影响,不要说集聚村外的优秀人才,村内优秀理想人选在一定程度上也难以脱颖而出,反而是个别政治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的人当选为村级班子成员。因此,实行专职干部“选聘分离”,聘用对象不限于村三套班子成员,不限于本村村民,可以极大地拓宽村专职干部选用的视野和途径,有效改变传统任用模式存在的村专职干部工作精力难保证、素质能力不适应、优秀人才难集聚等问题,切实保证村专职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3、实行“选聘分离”是适应基层民主政治进程,增强村专职干部调控机制的客观需要。目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村民委员会“海选”普遍推行,基层党组织“直举”成为趋势,极大保障了党员、村民的民主权利,对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尽管这是一种进步的标志,是一种发展方向,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滞后、农村现实问题的影响、村民素质的不相适应,基层民主的快速推进对确保选举结果有效实现组织意图与群众意愿的统一带来了一定难度。目前,我市村专职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日益健全,村专职干部地位突出,待遇提高,个别人出于谋位置、保位置、争位置等需要,在选举中搞小团体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而一些村民宗族观念大于集体观念,亲疏关系胜过标准素质,个人实惠重于大局是非,致使村级组织选举竞争激烈,组织意图实现难度增大。虽然我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贿选”,但这一法律规定对“贿选”行为界定不具体,对于当事人又缺乏明确的处罚,适用性不是很强,很多行为都是疑似“贿选”,但很难根据法律规定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时,《村委会组织法》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规定,程序过于复杂,不够灵活、便捷,导致村干部进退去留渠道不畅。此外,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村级基层组织3年一选,任期相对较短,换届略显频繁,不但大量牵涉了基层工作精力,而且对稳定村干部队伍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因此,实行村专职干部“选聘分离”,对靠“空头承诺”、搞“小动作”等而当选的对象不予聘用,即使聘用了也能及时解聘,不仅可以有效增强对村专职干部的调控力度,而且也可以促使党员群众理性参与选举、准确行使权利,助推基层民主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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