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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责任追究办法

[09-26 23:38:48]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88

概要: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一条:教育局党委、局委会负责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党风廉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责任追究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对学校、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教育局党委进行诫勉谈话,本人在党委会或支委会上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由教育局党委或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给予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追究教育局主管领导、分管及包联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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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教育局党委、局委会负责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党风廉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对学校、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教育局党委进行诫勉谈话,本人在党委会或支委会上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由教育局党委或报县纪委、监察局依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给予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追究教育局主管领导、分管及包联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和压制不查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办班(包括补习班、加强班、提高班)收费的。

  (四)违反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规定强行以资代劳、以物代劳或收取勤工俭学活动差价款的。

  (五)违反校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理校产的。

  (六)违反教材、教辅用书(含资料)征订管理规定,擅自征订非正规渠道教材、教辅用书(含资料)的。

  (七)违反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擅自采购集中采购中心范围的物品和服务的。

  (八)不得为学生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各类保险,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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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十)违反规定外出参观、学习、旅游规定的(外出参观学习、旅游必须先报教育局主管领导、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严禁公款旅游)的。

  (十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使学生、家长身心受到伤害的。

  (十二)违反《国家课程规定》的(如:开不足、开不齐课程或随意增减课时的)。

  (十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资财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

  (十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的。

  (十七)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校务、财务每半年不公开,内容不实的。

  (十八)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一人说了算,工作作风霸道,情节严重的。

  (十九)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行为的。

  (二十)对违反考试纪律,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五、说明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中小学、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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