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工作规则
第四十八条司法所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根据县局安排统一进行,日常考核由分管领导和基层股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十九条县司法局应当公开对司法所的考核结果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对取得较好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应当承担公务员纪律责任的工作人员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县司法局制定奖励办法,对受到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完成规定在职学历教育,在省、市、县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一章公开监督
第五十一条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及各项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司法所应当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群众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对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五十三条司法所应当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社会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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