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催办。督查督办通知发出后,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时限要求,主要通过网络系统进行催办,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电话、信函、面谈等形式向承办单位进行催办,密切跟踪办理情况。对紧急、重要的交办事项要随时催办;对逾期未汇报情况的要重点催办;对办理周期较长的重大督查事项,要持续跟踪,及时反馈阶段性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应加强协调,帮助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由局领导组织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审结。局办公室对拟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督查督办工作质量。审核办结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办公室应将有关材料分类立卷、归档。
第五章工作时限
第十七条对市委、市政府、上级部门、局党组、局领导以及会议、文件有明确规定办复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规定时限办复。
第十八条对未作具体规定办结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按以下时限办复:
(一)紧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为10天;
(二)重大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市领导批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三)局党组会、局务会决定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局领导批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和前期工作推动的办复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六)本机关受理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15天内提出办理意见,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本条所要求的办复时限具有灵活性,各责任部门在办理中要遵循宁快勿慢的原则,加快办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www.5ijcw.com第五章工作通报
第十九条局办公室应将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情况,以《督查简报》的形式编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以便更好地推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局领导决策的落实。
第二十条《督查简报》主要编发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有关情况,包括落实决策的主要做法与成效、落实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反馈材料的采用情况、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等。《督查简报》原则上每季度出版一期,也可视实际情况随时编发。《督查简报》发送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抄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和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章工作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情况,由局办公室在《督查简报》上进行通报,对工作扎实有效、成果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评优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卓有成效地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对督查督办不力,延误工作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工作,以求实的态度、务实的作风、扎实的措施,抓好各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对工作滞后或应落实而未落实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整改并限期完成。问题严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局党组作出说明,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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