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解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3、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14、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15、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16、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
17、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18、进一步放宽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取消申请小型汽车、摩托车等准驾车型驾驶证的身高限制,适应轿车进入家庭的需要;取消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限制,方便老年人出行。
19、将左下肢残疾人员驾驶的车辆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到小型、微型自动挡货车,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20、取消了机动车驾驶员异地换证(含转籍)需要转籍档案的规定,实现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的网上传输,群众可以直接向换证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其他工作一律交由车辆管理所办理。
21、对机动车驾驶证的补证、换证允许委托代办。
22、明确规定允许驾驶人自愿降低驾驶证准驾车型。
23、扩大了机动车所有人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范围,由原来只能办理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扩大到所有机动车,方便了群众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24、简化机动车辆报废注销程序。在机动车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时由原来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再到解体厂交车,再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改为:机动车所有人直接将机动车交到解体厂,由解体厂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减少了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手续的两个环节,方便了群众,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报废回收率。
25、允许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备案,使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更加方便,也为及时调整和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有关信息创造了条件。
26、规定了机动车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变更的办法、提交的资料和程序,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夫妻之间过户和遗产继承等问题。
27、改革变更登记的审批方式。变更发动机的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审批。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取消变更前确认车辆的规定,只需在事后把关,既可保证车辆的唯一性,又方便群众办理登记。
28、明确要求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9、明确要求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30、明确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近两年来,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在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2005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决定对车管所实行等级管理制度。2005年10月,部党委决定将2006年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建设年”,将车辆管理所列入“三所三队”的重点建设基层所队之一。各地车辆管理部门以等级化评定为载体,深入开展“三基”工程建设,从车辆管理的基础工作抓起,从严格重点岗位的规范抓起,从提高执法、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抓起,固本强基创规范、创效率、创水平、创满意,树立起公安机关文明服务窗口的良好形象。2006年,成都、北京、宁波车管所在首次等级评定中被评为全国优秀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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