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要记得收藏我们的网址哦(www.5ijcw.com) —— 我爱教程网 。
  • 查资料

当前位置:我爱教程网范文工作计划其它工作计划从基本国策到基本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过程评析» 正文

从基本国策到基本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过程评析

[09-26 20:08:10]   来源:http://www.5ijcw.com  其它工作计划   阅读:8895

概要: 计划生育管理法”更为恰当和准确。 最后从国家计生委的“送审稿”到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稿”都是采纳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一法律名称,将该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重点是计划生育,同时兼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问题。 (三)关于立法模式选择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应当制定一部严格的、刚性的、操作性强的计划生育专门法律,或者说将过去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强调全国采取统一的生育政策、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将严格限制公民的生育行为作为立法的主要内容。因为基本国策可以(或应该)压倒一切,而基本国策的贯彻和落实又离不开强有力的手段作保障。法律必须为计划
从基本国策到基本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背景与立法过程评析,标签:工作计划范文,教研工作计划,http://www.5ijcw.com
计划生育管理法”更为恰当和准确。

  最后从国家计生委的“送审稿”到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稿”都是采纳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一法律名称,将该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重点是计划生育,同时兼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问题。


(三)关于立法模式选择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应当制定一部严格的、刚性的、操作性强的计划生育专门法律,或者说将过去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强调全国采取统一的生育政策、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将严格限制公民的生育行为作为立法的主要内容。因为基本国策可以(或应该)压倒一切,而基本国策的贯彻和落实又离不开强有力的手段作保障。法律必须为计划生育的管理目标服务。许多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的计划生育部门干部多持此种观点。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必定是注重和强调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管理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生育权完全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领域的问题,是私权利领域或范畴中的问题,国家与政府不应干预、也不宜干预,更不能对所谓“超生”的人进行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退一步讲,即使国家要干预,也只宜对于类似性别选择堕胎等行为予以立法禁止。再有就是对于生育多子女的家庭,政府应予以必要的关怀与照顾。尽管在中国持此种观点的人并不太多,但也还有一定的比例。

第三种意见认为,是否实行计划生育或者限制生育完全要视各国国情而定,而在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则完全是由中国的人口状况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等综合性因素决定的。当然即使实行计划生育也要充分尊重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不能为计划生育而抓计划生育。若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提高工作水平,也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立法不能只规定公民对于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还要规定公民可以享有的诸多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与手段。与此同时,立法也要规定国家(通过政府)对于公民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以及违反这些义务与职责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立法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体现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体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改革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坚持实现人口控制目标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相结合。这种观点较多地反映在后来通过的法律中。


(四)关于生育政策的立法表述问题

  是否调整现行生育政策以及如何在立法中表述生育政策,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中的关键问题。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是各地依据国家现行政策,结合各地实际,通过制定

地方计划生育条例来体现的。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数量、生育时间的规定以及出生人口素质和出生人口性别结构的要求,其中生育数量是主要内容。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对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数量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农业人口生育数量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6;对于少数民族,一般实行宽于汉族的生育政策 7。

  曾经有专

家、学者主张通过立法普遍采取“二孩政策”,特别情况再需要生育的必须由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这样似乎既照顾到人们的生育意愿,又考虑到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一代结婚可以生二胎的自然过渡政策和农村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生育二胎的现实 8,好处是改变国际上普遍认为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是“一孩政策”的形象。另一种意见是国家立法要继续坚持和稳定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因为从1991年起,每年连续召开的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及中央《决定》均明确强调,现行生育政策要保持稳定不变 9。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当前的人口形势和对未来人口发展的前景预测,一段时间内,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是非常必要的。故最后定位在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变,既不放松也不收紧。但在立法中究竟应当如何表述,是采取“原则+授权”还是“列举+兜底”的方式予以规定?最后,多数意见和主张是以采取前者“原则+授权”的方法为佳,理由是:1、要坚持和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充分照顾到目前各地生育政策的差异性。地方关于计划生育中夫妻生育的规定十分具体,且规定不尽相同,情况较为复杂,国家立法难以全面、准确地覆盖各种类型,体现各地政策的差异。所以只宜作原则规定,对照顾再生育的条件,可以授权地方作具体规定。2、立法要为今后调整和统一全国的生育政策留下足够的空间和提供依据。便于地方适时对特殊类型人群的生育政策作出微调。3、要考虑我国对所签署国际公约、国际文件的承诺 10, 注意尊重和维护公民生育权。因为生育政策规定在国际上是一个涉及人权的敏感问题,国家立法对生育数量的规定,宜粗不宜细。由地方立法具体规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生育政策,可以有利于体现对公民生育权的维护。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关键字: Tag:其它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范文,教研工作计划工作计划 - 其它工作计划



上一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思考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