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开展无证非法采矿巡查工作的督查。
3.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和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工作。
(1)对巡查发现或经群众举报的无证非法采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一周内立案并组织查处,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对开采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取证,同时及时告知公安、电力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2)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构成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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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9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需要关闭矿井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关闭。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查处非法制造、贩运、买卖和矿山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案件。
3.依法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无证矿山,以及过期作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供应。
4.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案件。
(四)经贸部门职责
1.查处非法供电问题
2.查处煤炭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问题。
(五)电力供应单位职责
1.停止对列入取缔、关闭矿山的电力供应。
2.对无证非法采矿矿山以及采矿许可证过期作废的矿山,不予提供电力。
3.负责检查、处理本系统内违规供电和转供电行为。
(六)行政监察机关职责
依法、依纪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在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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