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
第九章 奖 罚
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合作医疗管理和门诊医疗活动中,对忠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密切配合,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管人员和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镇合管办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合作医疗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镇合管办和卫生院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取消其监管资格:
1、在核销工作中,因失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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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徇私舞弊,以假乱真,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3、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4、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
1、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2、肆意分解大处方,人情方,进行分次报销的;
3、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4、虚挂病例,开假处方,或零购整处,合多为一,骗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5、为非法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6、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肆意放宽政策标准的;
7、《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使用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
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镇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从二O O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原20xx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的《麻豪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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