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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居委会组织建设与社区民主发展研究报告

[09-26 21:29:18]   来源:http://www.5ijcw.com  调研报告   阅读:8212

概要:www.5ijcw.com 1989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性质与任务、组织与功能。XX的居委会发展因此进入新的时期,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开始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和组织居委会。普陀区到1990年底,全区262个居委会选举产生居委会委员2067人。在这次选举中,有的参选率高达100%。虽然当时居委会的选举还主要由街道党政直接主导,形式性的成分比较强,但是,这种形式和程序的出现还是客观上为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政治基础。二是居委会开始面向居民,构筑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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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居委会的性质与任务、组织与功能。XX的居委会发展因此进入新的时期,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开始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和组织居委会。普陀区到1990年底,全区262个居委会选举产生居委会委员2067人。在这次选举中,有的参选率高达100%。虽然当时居委会的选举还主要由街道党政直接主导,形式性的成分比较强,但是,这种形式和程序的出现还是客观上为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政治基础。二是居委会开始面向居民,构筑更为完善服务体系。90年代初,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居民委员会认真贯彻市区工作会议精神,以社区为依托,以方便居民、服务居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基点,大力开展社区服务,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加强社区建设与管理,使便民利民服务经常化、逐步形成具有居委会特色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居委会构建起了一支自愿者队伍。自愿者队伍的出现,一方面支撑了新的社区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扩大了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三是居委会与三产创收彻底脱钩,居委会原有的经营项目由街道集中统一管理,居委会的行政开支和干部的津贴由街道统一承担,从而使居委会彻底摆脱其组织生产的经济功能,回到其自治的范畴中。

  XX的居委会发展至今天,已将近走过半个世纪的历程。在这半个世纪的发展中,不论在那一个历史发展时期,居委会的存在与发展都与整个XX城市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做出了自己特点的历史贡献。这个历史事实充分表明,居委会组织对XX这个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稳定着社会、服务着大众、支撑着政府。居委会毕竟是一个基层性的组织,个体的能量十分有限,因而,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在很大程度有赖于整个城市的建设和发展。XX九十年代后的发展,在给居委会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挑战的同时,也给XX的居委会发展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和政治资源,使XX居委会在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社会与居委会

  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本质上属于社会,是社会性的政治组织。但是,作为一个组织,它在地位和功能上超越了社会,成为代表社会、沟通政府与社会的组织。因而,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实际上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对政府而言,它是政府与社会的“中介体”,一旦政府与其联接,它就成为政府调控社会的重要“末梢”;对于社会而言,它是社会的自治组织,维护社会公益,提供公共服务,表达公众利益。居委会的存在空间决定了居委会实际的地位及其承担实际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与社会这两个力量对其的作用和影响。在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发展模式下,政府给社会自主空间的大小以及社会自身的成熟程度,直接决定着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实现程度。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深刻地改变了政府与社会关系,从而为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了更好地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对城市基层

群众自治的作用和影响,我们首先必须考察在传统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规约和影响下的居民委员会地位和功能的现实状况。在政府、居委会和社会这个基本的关系构架中,居委会的实际地位和功能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的考察而得到说明。

  (一)、居委会与基层政府在XX这样大型城市,居委会与基层政府的接触主要体现在居委会与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上。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一个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属于社会;一个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属于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XX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八条“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中的第一项也规定:“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因而,从法律上讲,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发挥“指导、调研、协调、服务”的职能是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的主要方式。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全能型政府调控模式下,居委会基本上失去了应有的“自治性”,由社会归属到政府,成为政府派出机构的“派出机构”,从而由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基本上变成一个行政性的政府组织,其具体体现在人事、职责、考核这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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