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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商品房市场的相关问题与建议

[09-26 21:53:45]   来源:http://www.5ijcw.com  调查报告   阅读:8973

概要:(二)、部分商品房违法销售目前商品房的违法销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内部认购国家已三令五申,明确“内部认购”属违法销售,但无论在房展会上,还是在房地产广告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数量的内部认购,目前内部认购在商品房买卖中占6%~10%左右。2、无证销售(或此证代替彼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其他房地产的相关法规也有类似规定。但目前有31%的房地产项目在预售时,没有预售许可证(当然有一部分在后期补办了预售许可证),有的项目甚至连预售许可证都没有申办就公开预售。笔者在8月份承办的一个商品房项目中,售楼小姐称“预售许可证”10月份可以办下来,但销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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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部分商品房违法销售目前商品房的违法销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认购国家已三令五申,明确“内部认购”属违法销售,但无论在房展会上,还是在房地产广告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数量的内部认购,目前内部认购在商品房买卖中占6%~10%左右。

  2、无证销售(或此证代替彼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其他房地产的相关法规也有类似规定。但目前有31%的房地产项目在预售时,没有预售许可证(当然有一部分在后期补办了预售许可证),有的项目甚至连预售许可证都没有申办就公开预售。笔者在8月份承办的一个商品房项目中,售楼小姐称“预售许可证”10月份可以办下来,但销售部经理却拿出另外一个“预售许可证”称已办下业主拟预购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后经笔者调查,业主预购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尚未申办。由此可见,商品房销售中不但存在无证销售,甚至在“预售许可证”尚未申办的情况下,当着律师的面(笔者已亮明身份),就明目张胆地用此证代替彼证。

  而目前的问题是,对于销售时手续不全的项目,买受人签订了认购书,但在出卖人办理了销售手续后,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买受人反悔并发生纠纷的,法院一般不保护买受人,并认定买卖行为有效。此举无疑在客观上纵容了开发商的无证销售和内部认购行为,使国家的商品房销售许可制度在法庭上大打折扣。

  (三)、虚假广告及承诺不兑现

  1、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但现实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某些广告,不但谈不上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也是无从谈起。目前的商品房销售中所涉及的广告内容,100%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几乎没有,一般都包含30%以上的虚假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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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承诺不兑现目前大量的房地产广告中,包含大量的承诺性内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此可见,既然是应当,那么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开发商(出卖人),就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其承诺内容(绿化率、房屋净高、社区会所、车位等),这是其签约时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38%的出卖人拒绝约定楼书中的承诺,95%左右的出卖人不能将楼书中的承诺全部约定在合同中,68%的出卖人只能约定楼书中的50%左右的内容。因此,应该说,大部分的出卖人在商品房出卖时,或多或少地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义务性规定。

  (四)、相关媒体的错误诱导、炒作北京西四环附近的“美丽园”项目,曾被《北京青年报》评选为十佳明星楼盘,加之其广告效应等辅助手段,短期内其楼盘销售一空。但该项目从去年至今,先后出现了因面积公摊、绿地被侵占等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100多人的群体争议,并发生夜里12点到海淀区政府集体请愿的现象。而且,对“美丽园”的业主与开发商群体争议的问题,《京华时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房地产报》、《名牌时报》等媒体曾先后进行过报道,但时至今日仍未解决实质性问题。

  应该说,目前中国老百姓对报纸的信任程度还是很大的,尤其是一些知名报纸,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某些报纸不负

责任的报道、评选与间接推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不在少数,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评选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多大,是否包含了趋利性?多大程度上反映或代表了民意?今后是否有必要继续搞这种活动?(五)、洽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违反公平原则目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经常遇见下列情况:1、合同条款不能谈,尤其是经济适用房。

  建设部20xx年8月消息,去年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开工面积为267万平方米,20xx年全年计划开工150万平方米,但截至20xx年上半年,实际开发面积仅为34.6万平方米。由此可见,由于目前经济适用房开工率较低,供小于求,经济适用房处于卖方市场,且排队等号的买受人远远超过一万余人,加之今年下半年,已发现个别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炒卖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如:天通苑小区。因此,经济适用房98%的项目中,其合同条款没有商量余地,更不能签订买受人提供的补充协议,这对保护买受人的利益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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