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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调解的再思考

[09-26 21:51:08]   来源:http://www.5ijcw.com  调查报告   阅读:8766

概要:三、人民调解衔接诉讼调解工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是衔接的范围问题。人民调解衔接诉讼调解,是否仅限于起诉到法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还是像司法行政部门所期望的那样: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穿于工作全程始终,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对于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与,这两者是否都有可能?能达到什么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磋商和讨论才能确定。其次是衔接的方式问题。以什么方式实现衔接呢?笔者认为,无非有两个渠道:一是作为普通被邀请人员,二是作为人民陪审员。如果作为普通被邀请人员参与调解工作,不存在什么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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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民调解衔接诉讼调解工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首先是衔接的范围问题。人民调解衔接诉讼调解,是否仅限于起诉到法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还是像司法行政部门所期望的那样: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理念,将调解贯穿于工作全程始终,并将调解工作向前延伸,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对于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与,这两者是否都有可能?能达到什么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磋商和讨论才能确定。

  其次是衔接的方式问题。以什么方式实现衔接呢?笔者认为,无非有两个渠道:一是作为普通被邀请人员,二是作为人民陪审员。如果作为普通被邀请人员参与调解工作,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如果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审判工作,就存在一个身份问题。当然,一般的村居调委会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存在身份问题,只要符合20xx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即可。即: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街镇的调委会主任和首席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就存在明显身份问题。因为根据《决定》精神看,第五条明确规定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内容。除此之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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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市基层调委会组织建设的有关规定,街镇调委会主任和首席人民调解员通常由司法所长担任,而司法所长本身是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人是机关公务员,属于《决定》第五条明令禁止的人选内容。这一身份冲突如何解决?或者可以以街镇调委会主任和首席人民调解员的面目出现,而忽略其真实和实质性身份?这同样需要通过两家的充分协商和讨论才能定度。

  是否可以利用工作便利做变通规定?因为,人民陪审员的身份与资格确定,司法行政机关有一定发言权。《决定》第八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便利和权利?这一切还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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