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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交警玩忽职守案的调查

[09-26 21:50:39]   来源:http://www.5ijcw.com  调查报告   阅读:8726

概要:4、王军、包学勤没有及时组织现场施救,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职责,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应依据有关纪律严肃处理。(摘自连云港市公安局向市委政法委关于王军、包学勤申请维权一案的情况报告)江苏省公安厅——一、王军、包学勤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钱培佳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后及时进行纠正,示意停车检查,系履行职责的行为;二、钱培佳无证驾驶、挪用号牌、未戴头盔、违章超车等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其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王军、包学勤对其实施追截,属于正当的公务行为;三、王军、包学勤的行为与钱培佳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四、王军、包学勤没有及时组织现场施救,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职责,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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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军、包学勤没有及时组织现场施救,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职责,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应依据有关纪律严肃处理。(摘自连云港市公安局向市委政法委关于王军、包学勤申请维权一案的情况报告)

  江苏省公安厅——

  一、王军、包学勤在巡逻过程中发现钱培佳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后及时进行纠正,示意停车检查,系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钱培佳无证驾驶、挪用号牌、未戴头盔、违章超车等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其拒绝接受检查驾车逃跑,王军、包学勤对其实施追截,属于正当的公务行为;

  三、王军、包学勤的行为与钱培佳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王军、包学勤没有及时组织现场施救,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职责,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应依据有关纪律严肃处理。

  (摘自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对王军、包学勤申请维护执法权益问题的答复)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xx年6月2日上午,王军驾驶警用面包车与包学勤及唐文金等人沿214、306线执勤巡逻。10时许,包学勤在李集街叉路口发现一青年(指钱培佳)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即停在那里等候王军指示,王军见状即挥手示意向北,包即骑扣来的摩托车尾随,王亦驾车相随,当包追至和兴庄拐弯与该人平行时,包(着警服)用手示意钱培佳停车接受检查。但钱培佳发现后加速行驶,包学勤继续追赶,由于车速过快,钱培佳所驾摩托车在李集兽医站叉路口东侧约30米处,不慎撞到路边树上而倒地,包学勤见状即驾车返回,迎面与王军驾车相遇,包学勤称“摩托车跌倒了”,王军明知前方发生事故,本应积极组织抢救,由于心怕群众闹事等,挥手让包返回,自己也驾车离开现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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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后,两被告人多次订立攻守同盟逃避侦查。

  经法医鉴定,钱培佳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两被告人在执行道路巡逻任务过程中,追截违章车辆,导致发生事故,本应依法积极抢救,但没有履行其职务,致使人民利益受损。(摘自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灌南县人民法院——

  王军、包学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道路巡逻中,违反规定,采用不正确手段和方式,错误地履行职责,导致违章人在被追赶途中发生事故,其后又逃避职责,不施救助,致使被害人在事故中死亡及国家因此赔偿12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法律不符。两辩护人仅以二被告人不施救助这种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认定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其只阐述了被告人不作为的行为,而没有分析被告人违规追截的作为行为及二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该观点不予采信。

  被告人包学勤虽为工人性质,但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被告人王军身为执勤小组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包学勤的行为是在王军组织、指挥下实施的,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摘自灌南县人民法院[20xx]灌南刑初字第233号判决书)

  连云港市中院——

  王军、包学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能正确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被害人在被追赶途中发生事故而死亡,造成重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又逃避职责,不施救助,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摘自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20xx]连刑二终字第12号裁定书)

  法律专家评说

  丁小林(“每日说法”法律顾问,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主任)——

  我认为,对王军、包

学勤不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罪与非罪的认定,应看其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有过失。这四个构成要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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