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年度复核制度,已获得局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年初都要通过二级团委向局团委重新申报复核。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十三条 局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度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以各行业、各单位职工总数、青工总数、基层组织数、创建单位数、现有局级“青年文明号”数为依据,核定各行业、各单位当年度新申报局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
第十四条 局级“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以组织检查与互检为主要依据。对外闯市场单位,将合作方的评价或验收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对窗口服务行业,将用户、群众的反馈意见作为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五条 局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自动失去局级“青年文明号”资格。
第十六条 经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第六条第(二)到第(七)项条件的,油田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办公室将发布公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不达标者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凡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撤消荣誉称号:
(一)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八条 撤消“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与局团委共同实施。撤消的牌匾,由局团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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