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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09-27 09:02:54]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64

概要:第十七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第十八条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3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4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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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

  (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

  (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第十八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

  (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3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4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3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报所长审批。

  (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第四章 考勤及结果适用

  第二十条 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

  第二十一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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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21.5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0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岗位薪金和2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薪金和4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年内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6天的,扣发3个月岗位薪金和8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岗位薪

金和全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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