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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09-27 09:02:50]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01

概要:第十九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第二十条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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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

  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

  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一条 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在归还所借档案后,方可调离;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此项制度。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 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 销毁档案应指定专门的监销人,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机构变动时,应对档案做出妥善处理。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档案应向档案室移交。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相应部门继续处理。

  (二)批准恢复或新成立的机构,应从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单独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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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或档案室移交。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每年组织档案考核工作,对本所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一)对遵守本办法,认真完成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或在编研和业务指导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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