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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09-26 23:40:19]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43

概要: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参考标底,对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开发建设资本金、开发业绩、社会信誉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十五条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标书未密封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书作有标记的;(二)提交投标文件时间超过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三)标书无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四)投标人未参加或者未按时参加开标活动的。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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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参考标底,对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开发建设资本金、开发业绩、社会信誉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标书未密封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书作有标记的;

  (二)提交投标文件时间超过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

  (三)标书无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投标人未参加或者未按时参加开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对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网点用房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签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九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投标人参与投标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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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收费及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合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中标人确定后的2日内,未中标的投标人存入经济适用住房监管资金帐户的投标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连本带息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存入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作项目履约保证金或者转入开发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签订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将履约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连本带息退还给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收受的贿赂,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再安排其参加任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的评标,并通报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未按照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通过贿赂等违法手段中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宣布中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宣布中标无效,并责令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非法干涉招标活动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的;

  (三)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四)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况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招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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