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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统计资料保密制度

[09-26 23:35:31]   来源:http://www.5ijcw.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83

概要:2、每月10日后,为各业务部门提供各种检统月报表和累计台帐汇总表的查询。(二)开展统计调查,撰写统计分析。组织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利用统计数据和个案信息,编写进度分析和专题分析报告;每年上报统计分析报告不得少于8篇。(三)对各部门内勤上报的统计分析进行筛选,质量较好的给予转发或提供上级业务部门;搜集整理优秀的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参考资料下发;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交流学习活动。四、培训与指导(一)负责全院检察机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进行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知识的培训。(二)负责对全院检察统计工作进行指导。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下发书面材料帮助及时解决;对各部门提出的软件使用问题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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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月10日后,为各业务部门提供各种检统月报表和累计台帐汇总表的查询。

  (二)开展统计调查,撰写统计分析。组织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利用统计数据和个案信息,编写进度分析和专题分析报告;每年上报统计分析报告不得少于8篇。

  (三)对各部门内勤上报的统计分析进行筛选,质量较好的给予转发或提供上级业务部门;搜集整理优秀的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参考资料下发;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交流学习活动。

  四、培训与指导

  (一)负责全院检察机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进行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知识的培训。

  (二)负责对全院检察统计工作进行指导。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下发书面材料帮助及时解决;对各部门提出的软件使用问题给予及时答复。

  (三)负责组织全院统计工作执法检查。依据《统计法》检查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对业务部门填写的案件登记卡项目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对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奖惩

  依据全省《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每半年对各地统计数据、案件管理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年度对各地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被评选为前六名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统计工作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院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高检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图片、磁卡、软盘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涉密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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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涉密会议及活动内容;

  (四)机关各部门的涉密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五)涉密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七)检察机关武器弹yao调拨、发运、存放情况;

  (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

  (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

  (十)印章、印信、证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

  (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

  (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七)存储文件和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三、保密要求

  (一)严格各种文电、信函的查收、登记、编号、分发和签字手续,不得私自扩大机密文电的传阅、使用范围。

  (二)党组传阅的机密文电由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机密文电由内勤负责管理;机密文电每季度组织清交一次。

  (三)送交打印、复印的稿件及文件软盘,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

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四)摘抄、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用后收回。

  (五)凡开通使用涉密信息网络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文件销毁由院统一组织并派人监销,各部门不得私自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不得在无关单位、场所办理其他事宜,不压件,不丢失。

  (八)宣传报道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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