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关键字: Tag:驾驶证常识,学车教程,考驾驶证试题,生活常识 - 学车知识 - 驾驶证常识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文章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 机动车交规考试题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理
-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在谷歌中搜索相关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在soso中搜索相关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在搜狗中搜索相关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