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概要: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幼女外阴或者xx严重损伤。 第六节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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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xx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休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 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斩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锣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 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表格从略)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 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 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 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 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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