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对企业登记要求分析思考材料
(二)在受理阶段, 登记机关负有即时告知, 允许 当场更正和出具书面凭证的义务
第一,即时告知。根据《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 , 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登记机关职权范围的 ,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何为“即时”?(《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解释是“立即”。)
第二,允许当场更正。根据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出具书面凭证。根据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登记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 应当出具加盖本登记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在审查和决定阶段, 登记机关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 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
第一 ,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
第二 , 登记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登记期限。根据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关于“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十日 ,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的规定 , 登记机关对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登记申请, 可以在现行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 出登记与否的决定, 但是,对只需进行形式审查的登记申请, 则应当当场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第三 , 登记机关对不予登记的 , 负有作出书面决定 , 并说明理由和告知救济权利的义务。根据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登记机关对依法不予登记的申请 , 一要作出书面决定 , 二要在决定中说明理由 ,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者:www.5ijcw.com 编辑:rap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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